好久沒寫政治文了。
每天都有一堆想寫的,但是一來沒耐心,二來文筆不好,所以一直都沒寫。
前幾天看到地制法的修法,就覺得實在是無法無天。
怎麼可以因為縣市合併升格後,要保障缷任的鄉鎮市長和民意代表,就在法律中規定讓他們直接娉用?
那些念行政法的,念法律的,難道比不上我們念化工的嗎?
這是基本常識不是嗎?
民選首長任期到了就下台,民意代表也是,為什麼要保障他下一屆要做什麼?這些人直接轉任成區長,那,新當選的五都首長的人事權到哪去了?
這種法律可以通過,立法院乾脆改成違法院算了!
擇優晉用成區長當然沒問題,但是,不用規定吧?全台灣所有人,都有資格被擇優晉用啊?
為什麼連任的首長就不能晉用?連任不也是優秀受到人民的肯定?
己經連任的台中市長/高雄市長/高雄縣長/台南縣長/台南市長都可以選五都的首長,但是連任的鄉鎮市長卻不能被擇優擔任區長?有這種道理嗎?
中國國民黨,就是亂搞!違法亂紀!
看到以前形象不錯的江宜樺/蘇俊賓,進到中國國民黨的行政團隊後,竟然墮落成這種德行,還有人對中國國民黨有所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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