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拉蕊表示,
>美國政府會根據[台灣關係法], 繼續售給台灣防禦性物資。
>請問羅老師, 在台灣關係法中, 對美國來說, 台灣是什麼樣的定位?一個單位? 組織? 國家? 還是政治實體?
>美國政府會根據[台灣關係法], 繼續售給台灣防禦性物資。
>請問羅老師, 在台灣關係法中, 對美國來說, 台灣是什麼樣的定位?一個單位? 組織? 國家? 還是政治實體?
其實在台灣關係法當中,"台灣"的定位,是很模糊的.
如果仔細來看,所以的處理對象是"台灣人民."
例如,
前言中: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又如,第二條B款: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不過在部份條文則把台灣視為等同於國家.例如.
第四條中有規定: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簡單講,法律上是把台灣等同於國家,但政治跟外交上,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如果仔細來看,所以的處理對象是"台灣人民."
例如,
前言中: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又如,第二條B款: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不過在部份條文則把台灣視為等同於國家.例如.
第四條中有規定: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簡單講,法律上是把台灣等同於國家,但政治跟外交上,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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